
粵農〔2007〕125號
各地級以上市農業(yè)局,各縣(市、區(qū))農業(yè)局:
為加強我省農藥安全使用管理,規(guī)范農藥藥害鑒定工作,保障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》,結合我省實際,我廳制定了《廣東省農業(yè)廳農作物農藥藥害鑒定管理辦法》,現(xiàn)印發(fā)給你們,請認真貫徹實施。
廣東省農業(yè)廳
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
廣東省農業(yè)廳農作物農藥藥害鑒定管理辦法
第一條 為規(guī)范農作物農藥藥害鑒定工作,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》和農業(yè)部《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》,結合本省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使用農藥后,農作物生長、產量和質量等出現(xiàn)不良狀況,當事人或有關機構(以下統(tǒng)稱申請人)提出申請,由事發(fā)地縣級以上(含縣級,以下同)農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保護機構負責的農藥藥害鑒定,適用本辦法。
第三條 農作物農藥藥害鑒定由事發(fā)地縣級以上植物保護機構組織實施。對跨縣、市的藥害鑒定,可由上一級植物保護機構受理。
第四條 植物保護機構應當建立農作物農藥藥害鑒定專家?guī)?。專家?guī)烊藛T由縣級以上農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確定,不受行政區(qū)域的限制。
專家?guī)煊删邆湎铝袟l件的農學、植物保護和農藥專業(yè)技術人員組成:
(一)有良好業(yè)務素質和職業(yè)道德;
?。ǘ┰谵r業(yè)科研、教學、管理、推廣等機構從事該專業(yè)領域工作五年以上,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(yè)技術職稱。
第五條 組織鑒定的植物保護機構應成立專家組進行鑒定。專家組成員從專家?guī)熘须S機選派,必要時可由上級農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派出或邀請種子、栽培、氣象、土壤肥料等方面專家參加。
第六條 專家組由一名組長和若干成員組成,人員為單數(shù),不少于5人。
第七條 專家組的責任和義務:
?。ㄒ唬└鶕?jù)現(xiàn)場勘驗、農藥試驗、農藥檢測結果等進行分析評估,出具鑒定意見;
(二)解答申請人提出的與農藥藥害鑒定有關的咨詢;
?。ㄈ┎坏盟阶孕孤杜c鑒定結論有關的信息。
第八條 專家組成員與當事各方存在利害關系,可能影響到鑒定公正性的,應當回避,申請人可以口頭或書面向鑒定機構申請其回避。
第九條 鑒定申請應由申請人以書面形式向事發(fā)地縣級以上植物保護機構提出,說明鑒定的內容和理由,并提供如下材料:
(一)涉及的當事人;
?。ǘ┺r藥產品、標簽、農藥使用說明;
(三)農作物品種、種植時間、生育期;
?。ㄋ模┦┧幍攸c、時間、用量、方法和用藥期天氣等情況。
口頭提出鑒定申請的,應當制作筆錄,申請人簽字確認。
第十條 事發(fā)地縣級以上植物保護機構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核查,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,并書面通知申請人。符合條件的,應當及時組織鑒定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不予受理:
?。ㄒ唬┥暾埲颂岢鲨b定申請時,鑒定的農作物生長期已錯過農藥藥害癥狀表現(xiàn)期,無法進行鑒定;
(二)受當前技術水平限制,無法進行鑒定;
?。ㄈ]有提供農藥產品和標簽;
(四)有確鑿理由判定不是由農藥藥害所引起;
(五)因其他原因認為不可受理。
第十一條 申請人及有關當事人應當提供真實資料和證明,由于任何一方不配合或提供虛假資料和證明,對鑒定工作造成影響的,責任方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后果。
第十二條 專家組進行農藥藥害鑒定,必要時可通知申請人及有關當事人到場。
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農藥藥害鑒定工作。
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終止農藥藥害鑒定:
?。ㄒ唬┥暾埲司芙^到場;
?。ǘ┬梃b定的現(xiàn)場已不具備鑒定條件;
?。ㄈ┮蚱渌蛩厥硅b定工作無法開展。
第十四條 專家組做出鑒定意見,應以專家組成員過半數(shù)通過有效。
組織鑒定的植物保護機構根據(jù)專家組鑒定意見,出具農作物農藥藥害鑒定書。
鑒定書一式三份,一份交本級農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,一份由組織鑒定的植物保護機構存檔,一份交申請人。
第十五條 農作物農藥藥害鑒定書包括下列主要內容:
?。ㄒ唬┥暾埲嗣Q、地址、受理鑒定日期;
(二)鑒定的依據(jù);
?。ㄈ﹁b定過程的說明;
?。ㄋ模╄b定意見(是否藥害,藥害程度及對農作物造成的損失);
(五)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。
第十六條 植物保護機構應在鑒定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制作農作物農藥藥害鑒定書,并通知申請人領取。
第十七條 申請人對鑒定書有異議的,可以向鑒定機構的上一級植物保護機構提出再次鑒定申請,并說明理由。
上一級植物保護機構應當按本辦法規(guī)定決定是否受理和重新組織鑒定。
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,鑒定意見無效,由植物保護機構重新組織鑒定:
?。ㄒ唬<医M成員收受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,弄虛作假的;
?。ǘ┻`反鑒定程序,影響鑒定客觀、公正的。
第十九條 參加農藥藥害鑒定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(guī)定,接受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,影響鑒定客觀、公正的,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二十條 干擾農藥藥害鑒定工作,擾亂鑒定工作正常進行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二十一條 農藥藥害事故處理以事實為依據(jù),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為原則。經鑒定是農作物農藥藥害的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》進行處理。
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藥害賠償問題不能協(xié)商解決的,可以在事發(fā)地縣級以上農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主持下,按照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。調解應在5個工作日內結束,不能達成調解的,應當告知當事人提請消費者協(xié)會、仲裁機構或司法部門處理。
第二十三條 《農作物農藥藥害鑒定書》格式文本由省植物保護機構統(tǒng)一印制。
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。